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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不避让校车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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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09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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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获悉,《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我市禁止无标牌车提供校车服务。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将罚款200元。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办法规定,不避让校车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记者程慧 实习生郑夏雨)

  (西安日报 程慧 郑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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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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