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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童事件引发狱后帮教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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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28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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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摔童”引发社会关注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

  摔童事件引发狱后帮教话题

  “韩某摔死女童一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韩某曾经是一名无期徒刑人员,并又获得过减刑,于是很多人认为悲剧的发生是由于监狱部门对犯人的改造不彻底以及减刑制度存在缺陷造成的。

  然而监狱部门曾在韩某出狱前对其进行过评估,结果为“有危险”,并建议相关部门对他实行“重点管控”,可是悲剧仍然发生了。”

  摔童的悲剧除了韩某自身的原因外,真的是由于监狱部门和减刑制度的问题吗?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摔童’与‘减刑’ 没有直接关系”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表示,韩某曾在服刑期间被减刑与其出狱之后重新犯罪,没有直接关系。

  据张教授介绍,按照我国法律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是否对该罪犯予以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张教授告诉记者,过去法院对监狱提出的减刑申请一般都采取书面审理,即如果监狱提供的对罪犯的减刑材料符合减刑规定,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核准予以减刑。

  张教授认为,减刑罪犯在服刑期满之后,必须释放出狱。监狱和法院不能因为惧怕罪犯提前出狱重新犯罪就不给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减刑。

  张教授表示,人的内心是非常复杂的,有些人在处理一些身边矛盾时失去理智造成激情犯罪,后悔莫及。

  就韩某而言,如果其是一个具有人格缺陷的人,即使在此次犯罪时被关在监狱里不能作案,也不排除其再过三年五年出狱之后有其他的过激行为。毕竟他只是被判无期徒刑,即使不减刑早晚也都会被刑满释放。

  监狱预防犯罪 认知不够

  本报昨天曾报道监狱部门在韩某出狱前进行过评估,其结果为“有危险”,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重点管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认为,对于一些重刑犯,在出狱以后,应当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实行重点监管,防止他们危害社会,报复社会,危及他人安全。这份工作应该由公安机关来承担。

  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来看,单纯通过判刑的方式惩罚罪犯,通过监狱执行的方式改造罪犯,很难获得真正的成功。因为一些累犯和犯罪情节恶劣的人,可能因为无法融入社会,在很多情况下都会陷入再犯境地。“目前大多数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监狱改造上,对于重新犯罪这一点关注不够,这就导致对监狱预防犯罪这一功能认知不够。”

  在国外一些国家,犯人服完刑以后,并不是直接回归到社会中,而是首先要在社区进行矫正,比如学习一些必要的技能,参加一些免费义工活动等等,经过这些程序并进行完相应的品德评定后,他们才能回到社会中,“目前我们的社区矫正制度还不完善,范围也比较小,其实可以把矫正范围再扩大到所有服刑后出狱的人员。”程雷说。

  社区力量有限 难以全面帮教

  目前,服刑人员出狱回到社区后,社区首先会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问题,丰台区南苑街道西宏苑社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服刑人员回到社区后,街道司法所与社区会携手了解这些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状况,并通过申请低保的方式,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此外,他们还要协同街道相关部门帮助帮教人员选择他们自己喜欢的职业。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目前主要的管理手段是社区帮教。通常情况下,刑满释放人员到街道后,要到街道司法所报到,然后再由社区专人负责与这些人员进行联系,每月要有一次见面或者电话联系。“但很多情况下,由于社区的力量有限,往往由负责社区的民警加以协助。”

  目前在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过程中,主要的困难在于,由于一些罪犯曾给社会带来的许多危害,使得一些人认为即使他们刑满释放,但一旦管控失调,他们还会重新犯罪,便对他们进行疏远,企业也不愿意接收他们,由于受到孤立,刑满释放人员可能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记者李罡 李铁柱 李强)

  (北京青年报 李罡 李铁柱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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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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