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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上调独生子女奖励金 每家每年不低于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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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5-30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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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四川省人口计生委获悉,近日,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将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提高为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内大部分市州执行的发放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年60元。对这些市州的独生子女父母来说,这是首次调高奖励金标准。

  对实行计划生育特别是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1987年首部《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至孩子14周岁止。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奖励时限延长至子女18周岁止,但“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这一现金奖励标准从1987年以来20多年“原地踏步”。

  此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提高后,奖励金发放渠道不变,仍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变。夫妇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市低保对象的,奖励金在财政安排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支;其他情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仍按原有渠道列支。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成都商报记者 余文龙 王游之)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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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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