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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征民意 剪指甲等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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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5-18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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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征民意 剪指甲等提要求

5月12日,在宁夏儿童福利院医疗区,一名护士在照料孩子。新华社发

  昨天,民政部发布《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儿童的照料进一步细化,并首次对家庭寄养、儿童管理、人员配备等都进行了明确规范。今后,在福利机构中,工作人员与儿童比例应为1:1,而在寄养家庭中,寄养家庭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等,寄养儿童人数也不得超过2名,并须接受定期考核。

  养育服务

  标准细化

  剪指甲等提出次数要求

  相比2001年的《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意见稿在儿童的照料标准上进一步细化,并将儿童照料分为卫生照料、晨晚间照料、饮食饮水照料、排泄照料等多个方面,对每个方面都作了极为细致的规定。

  比如,意见稿提出,儿童冬季每周沐浴2-3次,夏季每日1次,新生儿应每日沐浴1次,动作规范、轻柔;每月为儿童理发一次,每周为儿童剪指(趾)甲一次,光滑平整。而在2001年的规范中,对于儿童的服务照料比较概括,比如其规定要为婴儿勤剪指甲,但未明确提出次数要求等。

  而在晨间照料中,每天都要为儿童测量体温,观察儿童的皮肤和精神状况并记录;在睡眠照料中,儿童就寝前应有人陪护,宜讲故事或放轻缓音乐,并定时调整儿童睡姿等;在儿童保健方面,要保证儿童每天接受日光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避免强光直射)等。

  意见稿同时明确,儿童福利机构要根据儿童各年龄阶段的生长发育特点,定期进行体检。6个月内的婴儿每月体检一次,6个月至12个月的婴儿每3个月体检一次,1~3岁的幼儿每6个月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体检内容包括身高、体重、头围、胸围等,必要的化验检查及生长发育评估等。

  硬件配备

  电器装置应在1.6米以上

  按照意见稿,一个完善的儿童福利机构须配备儿童居室、盥洗室、活动室、食堂、洗衣房、医疗设备、康复及教育设施设备等。

  根据儿童年龄段的需要,儿童居室内应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卫生洗浴、保暖降温、照明遮阳、娱乐康复、安全防护等设施,采用无障碍设施,并配有同该居室居住儿童平均身高相适应的儿童扶手,儿童出入的通道、卫生间和浴室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同时,儿童寝室应一童一床,有床栏。

  同时,儿童室外活动场所应按4-5/床核定,地面应设置塑胶地坪或地毯等防护设施,绿化面积不低于60%,并配置各种游戏、大型娱乐设施,有条件的可建造多功能运动场以及儿童戏水池。

  意见稿同时规定儿童生活区域、活动区域应无安全隐患;电器固定设备装置高度应在1.6米以上,电线暗装敷设。

  规范管理

  机构接收

  收弃婴应发布寻亲公告

  对于弃婴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程序,意见稿也作出了明确规范。儿童进入福利机构时,须由公安机关提供捡拾证明、弃婴(儿)证明,并向儿童福利机构移送。

  在儿童入院后,福利机构应拍照、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审核证明材料,登记,建档,并对儿童进行隔离观察并体检,对患有疾病的儿童予以治疗。对于孩子的户口问题,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户口登记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如捡拾证明等。每个儿童还要一人一档案,这些档案须长期保存。

  与2001年的规范相比,意见稿更多了一些人性化的规定。比如在给孩子起名时,意见稿明确,儿童姓名不应含有歧视性,不应隐含其生理缺陷,也不应附加政治和宗教色彩。同时,对于每一个弃婴,儿童福利机构在办理儿童入院手续后,均应在当地省级报刊上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内容应有儿童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特征、被捡拾时间和地点、随身携带物品、认领方式,并附1寸入院初期的正面免冠照片。

  记者了解到,目前只有湖南等部分省市的儿童福利机构会发布寻亲公告。

  孤儿寄养

  寄养儿童数不超过2名

  目前,我国未满18周岁的孤儿有61.5万名,其中,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仅有10.9万名,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的孤儿有50万名。

  民政部表示,相较于福利机构的养育,家庭寄养方式更有利于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被广受关注的“爱心妈妈”袁厉害,作为提供家庭寄养模式的收养者,也曾被视为对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不足的重要补充。但在7名孤儿火灾中丧生后,袁厉害的爱心引发争议,其家庭条件、为孤儿提供的养育环境一度遭舆论批评。

  哪些家庭可以开展寄养?此次意见稿进行了详细规定,寄养家庭须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主要照料人为年龄在30至60岁之间全职女性,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具备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等。

  同时,寄养家庭还须经过养育、护理等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寄养,且还有90天的试寄养期。在寄养儿童数上,意见稿明确规定,每个寄养家庭中的寄养儿童数为1至2名。2001年的规范针对家庭寄养,只是提出“积极开展儿童送养、家庭寄养工作,为孤儿、弃婴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但如何开展,寄养家庭须符合什么条件并未予以规定。

  在家庭寄养的管理上,意见稿规定,民政部门及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档案,包括文字、照片、影像资料等。寄养家庭也须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儿童的营养状况、家庭教育、居住环境、照料人品德等。

  保障措施

  工作人员与儿童配比1:1

  据了解,目前很多福利机构尽管收养了诸多孤儿,但在照料方面却明显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一个工作人员须同时照顾2个甚至更多的孩子。

  此次意见稿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儿童收养数来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与儿童比例应为1:1。

  同时,儿童福利机构还应引入持证社工岗位,明确社工在机构工作的职责,提供服务场所及设备,建立完善的社工管理与服务流程。在儿童福利机构内,社工将负责关注儿童各个阶段的生理、心理及社会性需求,帮助儿童更好地适应并融入社会。2001年的规范里就已经提到了引入社工,但社工要承担什么样的工作没有明说,意见稿则明确提出了社工要负责的内容。

  对于问题或需要较为复杂的儿童,则需要进行个案管理服务的协调、监督、评估、倡导与跟进,并记录归档。

  专家解读

  如何操作和监督需探讨

  一位曾参与民政部儿童福利相关法规草案制定的专家表示,规范意见稿确实明确了很多以前没有的东西,在家庭寄养、儿童福利院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和完善。

  这名专家介绍,很多孤儿都是残疾孩子,连最起码的吃饭、喝水都难以独立完成,照料者的能力就显得尤其重要。福利服务的改善正是通过细节来完成,标准越细化,工作人员就越知道每天什么时候、按照什么要求来做,对于孩子的服务也就会更到位,而良好的服务,也将更好地提升孤儿生活的质量,儿童生命的尊严也能得到更好的体现。

  “相比原来的规范,意见稿无疑进步非常大。但是在具体操作执行中的可行度上和谁来监督上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这名专家表示,在正常家庭中,有时多个人照顾一个孩子,可能都很难做到意见稿中所规定的那样,而一个福利机构中少的有数十名,多的有数百名儿童,如何保证工作人员能够达到意见稿中所规定的标准?

  专家表示,尽管此次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工作人员与儿童的配比,不失为一种保障措施,但在具体实施中谁又来负责监督,这个问题应该进一步探讨。(京华时报记者陈荞)

  (京华时报 陈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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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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