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教委印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围绕“依法实施招生工作,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为目标,坚持依法入学、就近入学、对口入学、公开公正等四项招生原则,确保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户籍学生实行就近入学。重庆市户籍的学生,实行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入学办法,支持区县建立区域内小学和初中对口招生制度,让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对口初中。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保障特殊群体学生顺利入学。为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开辟绿色通道。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扩大公办学校资源,保障具有合法工作、稳定住所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应读就读。残疾儿童、少年以随班就读为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民办校依法自主进行招生。义务教育民办校按照批准设立时所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招生。民办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简章等招生材料,经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主要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 科学划定并适时调整招生范围。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合理划定、适时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城区学校采取划片入学、对口招录、电脑派位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生。农村地区学校可跨镇(乡)、行政村划定招生范围。 合理确定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各区县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班额。加快城市开发区配套学校建设,不准盲目撤校并点,保证学生就近入学需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班额原则上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重庆市教委要求,任何学校不准提前招生,公办学校不准擅自跨招生范围招生,不准将学生分为重点、非重点班和举办各种形式的实验班,不准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测试,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准择校乱收费。(记者 宗河) (中国教育报 宗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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