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山东省下发《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同时,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2012年11月7日山东商报) 见义勇为本身属于道德范畴的概念,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行为。在道德领域引入契约机制,实行“强制答谢”,很有可能演化成“义”对“仁”的伤害,“礼”对“仁”的约束,最终其发挥的作用很可能会脱离我们预期的轨迹。 作为让他人或更大人群受益的见义勇为者,应该受到整个社会的普遍赞扬,受到各级政府的充分肯定。地方政府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精神荣誉、物质奖励和生活照顾也是应该的。但直接以地方条例的形式要求受益人必须对其进行答谢,就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问题的初衷。尽管条例没有明确答谢的形式,也没有直接表述答谢过程中的物质因素,我们仍不能将问题看得过于简单。 什么是见义勇为行为?这本身相当难以界定。像先前大家讨论的有人以见义勇为的名义开车撞死假想当中的“抢劫者”,就很值得商榷。而且,见义勇为的个人成本与社会获益可能是不对称的、不成比例的。也就是说,有的人可能轻而易举地当街制服劫匪、下水救起人命;而有的人却可能在并不危险的施救过程中导致个人受伤,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主张见义勇为要量力而为,不鼓励人们去做过于超出个人能力的事情。 与此同时,我们还该注意到,有些付出惨烈代价的见义勇为行为,其受益群体可能是群体的、模糊的、不确定的,难以明确“答谢者”的。越是主张受益人必须答谢见义勇为者,越会导致受益人精神压力过大,有意回避问题,以致让见义勇为者寒心,让社会舆论激化,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脆弱。 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引导,可以鼓励,但不能诱惑,不能强制。见义勇为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个人能担当的情况下自觉自愿进行的。一旦与可以预期的个人荣誉、家庭利益纠缠在一起,就应该由专门机构进行认定,并经过社会公示才能最终认可。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以见义勇为的名义所做的超越了法律授权范围的事情必须被禁止,甚至被追究责任。 我们不想看到,更多的见义勇为者是因为受到物质和精神利益的诱惑而成为见义勇为者。我们不想看到,真正的见义勇为者因为后续的答谢、奖励和优惠而受到质疑。我们更不想看到,更多的潜在见义勇为者因为顾虑过多而放缓见义勇为的脚步,更多的需要救帮的人们因为担心事后“答谢不起”而拒绝他人救助。 治大国如烹小鲜,弘扬见义勇为行为,我们需要认真地研究,真正找到最具可行性的办法。当前情况下,强制性的“答谢”应该缓行。 (华声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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