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适龄儿童减少,调整学校布点,大规模的撤点并校出发点是希望集中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率,但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受到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全面系统考虑不够,全部撤并村小,导致许多孩子上学的路过于遥远。 近期数起重大校车事故,引发公众对校车及近10余年来学校布局调整的关注,其中的焦点之一便是“就近入学”原则是否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就近入学政策是世界各国义务教育阶段推行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基础教育共同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1986年,中国颁布的第一部《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再次明确:“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这些规定,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利,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权利的义务和责任。就近入学的政策目标就是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教育的公平原则。 2001年5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十三条要求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需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学校布局调整要与危房改造、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等统筹规划。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寄宿制学校”。 2010年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再次明确提出,“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这一系列政策文件都说得十分明确,地方政府有责任提供就近入学的基本条件。但在近10余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限于财力,或仅仅从便于管理等单一方面考虑,未能充分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未能依照上述政策的基本精神,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撤并了一些不该撤并的教学点,加重了家长的负担,引发了学生上下学各种困难和安全问题,应当引起各地高度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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