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月1日电 (记者 王莹)1日起正式实施的《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重关注学校安全问题。《条例》三十六条中有6条从5个方面对保障学校安全作出规定。 对校园内安全问题的规定包括对保安、饮食卫生、校舍安全及对学生安全教育等。《条例》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和场馆等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及时进行维修、改造;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内饮食安全管理,防止饮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进行人身安全、自救和公共卫生等教育,根据学生成长的不同阶段开展交通、火灾、地震等多种专题教育。 《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对学校周边安全问题作出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多部门维护学校周边治安、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社会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周边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200米内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 第三十条专门对校车安全作出规定。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车登记和驾驶人资格审查制度,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校车的行车安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教育,建立学生乘坐校车实名制管理制度。 “《条例》全面、详尽地对学校安全有关内容作出规定,对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意义重大。”沈阳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刘铁牛说,《条例》对涉及学校的各项安全问题明确了责任主体,如校舍安全的主体是人民政府;配备学校保安人员的主体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同时完善了工作制度,如学校周边安全方面,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周边校车安全方面,规定了交通、公安、教育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详尽,便于操作。 (王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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