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2月1日电 (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海城市西枊镇21岁的小伙儿胡巨因在超市内实施抢劫,于近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令人警醒的是,其抢劫的商品经鉴定价值仅为10元。 2010年12月29日23时,胡巨在海城市西枊镇一超市内消费了烟、酒和打火机等商品,在店主要求胡巨结账时,他却拿出一把卡簧刀声称“我抢你行不行?”说完拿刀向店主扎去。随后,当地民警闻讯赶来将胡巨抓获。经鉴定,他尚未支付的烟、酒和打火机价值仅为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抢劫罪为我国刑法中的重罪,属侵犯财产罪系列,起点即为有期徒刑3年,最高可判死刑。抢劫数额的大小,并不是该罪量刑的唯一重要参考依据。 (范春生) |
[发布者:yezi] | ||
相关阅读:
·北大新任校长王恩哥:一所大学也要有梦想
·物理学家王恩哥就任北京大学第十一任校长
·研究生为助父“留任”校长编造茂名“最大贪污
·专访:中新高校校长看好亚洲大学发展前景
·粤港合作“一试三证”首颁44张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