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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作弊被取消学位资格 研究生状告母校一审胜诉
来源:新浪
发布时间:2010-08-09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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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月,山西医科大学妇产科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小张,因为自己在2006年学科考试中的一次作弊行为,被学校取消了学位资格。随后,小张将母校告上法庭,索要学位证。近日,迎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学校应对小张的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和授予。据了解,这是山西省首起学生被拒授学位后状告母校的案件。

  学生状告母校

  小张是山西医科大学2006级妇产科学专业的硕士生。2006年12月,在某学科期末考试时,他因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被校方予以记过处分。2009年7月,小张修完了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也顺利通过。然而,学校仅给他颁发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同时因小张曾作弊受到处分取消了他的学位证资格。小张认为,校方拒授学位证所依据的校纪不符合法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颁发学位证。

  校方自有依据

  庭审期间,校方出示了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和《医学博士、硕士科学学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表示就是依据这两条规定中的 "受校纪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学位资格",认定小张不符合该校的颁证条件,最终做出了不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定。

  一审判决胜诉

  法院认为,按照教育部规定,高校有权制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细则,但不能突破国家法规范畴。学生是否有过作弊行为和是否受过处分,并不是国家《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位的条件,国家法规也未明确授权高校自行规定相关条件。因此,校方不授予小张学位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教育部规定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让该学生补考或重修。本案中,小张被记过已经受到惩罚,学校又以此为由拒发学位证,不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宗旨。而且,校方在未告知小张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就剥夺了他获得学位的资格,已影响其就业、晋升、评级和调薪等权益。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山西医科大学不服,已于日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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