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厅将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 9.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由自治区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10.入考场参加考试,除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违规。考场统一配发2B铅笔、签字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考试用品。 11.自治区招生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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