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文件)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做好我省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按照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规模、升学需求和流入地教育容纳能力等因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部分市还制定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办法。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进城务工人员规模将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也将日益突出。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既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二、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基本思路 我省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要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省各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循序推进。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要求,切实强化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学保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政策,细化和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政策,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各类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 (一)从2014年起,凡具有我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均可在我省就地(所就学的高中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二)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综合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制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段学校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完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配套措施 (一)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非本地户籍人口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情况,人口流入较多的市、县要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因素抓紧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二)对符合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净流入数量较大的市、县,要加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教育资源配备,完善教育教学设施,改善办学条件,强化教育经费投入,适当增加高中段学校招生计划,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 (三)对不符合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考生能够回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经流出地和流入地协商,有条件的流入地可提供借考服务。 (四)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升学考试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登记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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