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如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答: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具有基础性、普及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行义务教育免费,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国1986年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教育基础薄弱等原因,一些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难以支付上学费用,失学、辍学问题比较突出。针对这一问题,进入本世纪以来,国家逐步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资助力度。从2001年秋季开始,试行为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2003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争取到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政策(免费教科书、免学杂费、寄宿生生活补助),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2005年2月,国家在中西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同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全面推行“两免一补”政策。2007年11月,国务院研究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同时建立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确定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2元,初中生3元)。2008年8月,国家决定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至此,我国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2010年、2011年,国家先后两次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此外,针对部分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营养不良问题,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目前,在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了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同时推行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因贫困失学、辍学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问: 学前教育是各级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国家出台哪些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上得起幼儿园? 答: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由于学前教育投入实行成本分担机制,家庭需分担部分费用,部分适龄儿童由于条件所限或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未能接受学前教育。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薄弱环节。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这一要求,2010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学前教育投入体制和管理体制,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发展学前教育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等。若干意见的出台,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了“投入不足、责任不清”这一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难题。 2011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原则,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 通过这些举措,扩大了学前教育资源,降低了家庭分担的学前教育成本,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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