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教育部长袁贵仁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当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异地高考()要有条件准入,首先家长在当地需有稳定工作、住所、收入并交了各种保险。学生也要符合条件,各地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什么样的学生跟本地生享有同样权利。(9月6日国际在线) 教育部长袁贵仁提到的“2012年8月30号,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和转发的政策性文件”充满了政策善意,也是力促对“异地高考”现状的彻底解决。袁部长提到的要有条件准入中,家长基本条件是,你在地方有稳定的工作,有稳定的住所,有稳定的收入,并且交了各种保险,你是这个地方的常住人口,尽管你不是户籍人口。学生本人条件是,这个学生有可能在这里学了小学、初中、高中,也可能只是高中才来,也可能高中三年都在这里,也有可能高中一年在这里,因此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什么样的学生跟我的本地生是一样的。 应当承认,囿于当前国内经济发展现状,完全让一些大城市和一些地方“无条件”实现高考“自由流转”并不现实,所以,政策性规定中提到的诸如家长在当地有稳定工作、稳定住所,以及缴纳了各种保险等,是必要的,也是一个身为纳税市民最基本的条件。然而,对于后续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学生参加当地高考条件”,笔者无法看好。多年来,在部分社会领域屡屡发生“令行不禁止”的情况下,一个有“操作余地”的异地高考政策被“架空”的可能性更大。 日前,媒体披露在郑州市某区,农民工子女要想接受义务教育,除了要办齐各种手续,还要进行智商测验,开具医院相关证明。这是河南南阳邓州农民工魏双恒的8岁儿子航航在郑州市建设路三小求学时遭遇的难题。记者调查发现,魏双恒孩子上学遭遇的难题并非孤例。在河南郑州,随着越来越多农民工子女选择在城市就读,孩子入学时都要经过学校老师的“面试”。(9月6日工人日报)这正是“好政策”在地方执行中被异化的标志。公众的担忧在于,一旦国家教育部将政策执行“放宽”给各地地方政府,会不会在未来的异地高考上设置出一些“匪夷所思”的障碍和“条件”来?绝非没有可能。因为,上级部门留给地方自我操作的空间太大了。仅就一个“父母是城市常住人口”的规定,各地设置标准不一,有“一年的”、有“三年五年的”,在缴纳保险上相关纳税标准上各城市执行同样可以不一,“三年五年甚至十年八年”随便定,学生就读“一年、两年或三年”更是随便定,最终这一良好的“异地高考”政策,有可能变成看着好吃却执行不好的“一张馅饼”。 在异地高考的良好政策执行上,绝不应高估一些地方的觉悟。一些城市长期以来有着歧视外来人口的政策性习惯,很难想象一个对“流浪人员”采取“驱除”政策的城市,会有多大的善意来执行一个对外地人有益、却对本市子女“不利”的异地高考。因此,笔者以为,上述“政策”有必要打打补丁,设置一个最基本的“底线”。也就是说,那些“标准”是必须具备的,那些“标准”是不允许地方设置的,都应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规范。即使是中央有关部门对执行细节进行放权,地方性“自行制定的条件”也应以上级审核备案的形式予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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