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育部公布湖南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对于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照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学校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无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确定录取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湖南大学,部标代码为10532,英文名称为“HunanUniversity”。 第三条 湖南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也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第四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分南、北两个校区。邮政编码:410082。 第五条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民族班。 第六条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在民主监督与管理、工作指导和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学校招生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和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七)承担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十一)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更加公平、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往年各省计划享有度、往年生源报考情况、就业市场需求与行业分布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将分省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学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 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学校每年根据招生计划组织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项目测试。通过测试,确定候选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对保送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成绩作为保送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招生试点的高校,按照报考专业考核,报考专业包括数学与应用数学(理)、电子科学与技术(应用物理学)(理)、化学(理)、生物技术(理)、机械类(工程力学)(理)、汉语言文学(文)、历史学(文)、英语(精品课)(文理兼招)八个专业,此类考生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根据考核成绩,确定自主招生候选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考试,根据考核成绩,确定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候选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招收空军国防生的高校。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驻湖南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或生源所在地省军区)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国防预备生的体检、面试工作。 第十八条 华侨港澳台考生考核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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