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评价网 > 高考咨询 > 高考资讯 > 高招章程 > 正文
湖北中医药大学201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来源:湖北中医药大学
发布时间:2013-11-09 08:14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不含艺术、体育类考生)、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四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标代码为10507),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校址在湖北省武汉市。现有两个校区:主校区位于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昙华林校区位于武昌区昙华林特1号。

第六条      学校办学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医药院校。拥有医、理、工、管、文等多个学科门类;学校办学层次齐全,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   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768890297  68890299

邮件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一号

邮政编码:430065

学校网址:http://www.hbtcm.edu.cn/

第四章  入学考核

第十条      报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本科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具备自主选拔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统一专业测试。其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医药类各专业均不录取上肢残疾、色弱、色盲、嗅觉迟钝或丧失、近视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考生。

第十五条    护理类专业男女生不限,男生只招收有志愿的考生,女生身高在1.6米以下者慎报,男生在1.7米以下者慎报。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以考试电子档案为依据综合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所在省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招生计划量大的省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自主招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十八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考生排序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符合条件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以加分或降分后的分数排序,再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提档,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

第二十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志愿优先的办法。按考生报考专业的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再依次安排第二志愿,直至专业计划完成。

第二十一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应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二条  行业定向或地方定向考生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我校具备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其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第二批本科文理类录取控制分数线,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相应标准,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将负责录取。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持本人入学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到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学费均按湖北省政府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变化以最新的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为准。中医学长学制(七年制)各专业按照中医学本科生标准收取,为5200/年;本科中医学类及药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食品质量与安全等本科专业均为5200/年;本科针灸推拿类专业为5200/年;本科药学类、管理类、信息类、生物技术等专业均为4000/年;专科各专业均为5000/年;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学费标准以湖北省政府和湖北省物价局当年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后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经学校查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学校将颁发湖北中医药大学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八章  奖贷学金、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对学生的德智体等进行综合测评,获奖面为30%,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奖金额度分别为1200/年、1000/年、600/年。

第二十九条  新生奖学金: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文化成绩在600分以上的湖北考生,入学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奖金额度为8000/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的额度为5000/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和湖北省政府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刻苦、遵纪守法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或湖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助学金4000/年,二等助学金3000/年,三等助学金2000/年;湖北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到当地市(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其它帮困措施:为了帮助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定期发放一定的钱物给予资助。学校还设立了若干个勤工助学岗位,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对父母双亡或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且无经济来源者,视学生家庭的经济情况酌情缓交学费。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与之不符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发布者:yezi]
  相关阅读:  ·湖北中医药大学2012年各批次分省市录取分数一览表  ·湖北中医药大学201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招生专业、湖北地区专业代码、学费、计划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  ·湖北民族学院2013级新生入学须知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文明上网,理性评论:
表情:
用户: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