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1.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招生办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本章程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3. 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由校纪律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二、办学地点 1. 校 本 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8号 2. 海南校区(民族师范学院):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 3. 泸州校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瓦窑坝35号 三、办学性质 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省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四、主管部门 青海师范大学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五、录取条件 必须是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政审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报考体育、艺术类考生须专业合格。 六、录取原则 1. 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本校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 体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考生身高、视力等不得低于省招委会规定标准。 3. 报考我校艺术专业均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并取得我校艺术专业招生考试合格证。 4. 报考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需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报考音乐表演(空中乘务)专业,需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 0.7+文化课成绩 0.3)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注:青海省考生按青海省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5. 所有专业考生的语种要求为英语。 6. 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7.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8. 报考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90分以上。 9.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委会规定执行。 10.因生源不足,本校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七、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8号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 联系电话:0971-6318787 3. 传 真:0971-6307627 4. 网 址:Http://www.qhnu.edu.cn 5. E_Mail:zsb1@qhnu.edu.cn 本章程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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