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3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海南工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876 第六条 学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文坛路2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类型: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民办高等专科院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13年我院将面向全国20个省份进行全国计划内统一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以各省市省级高招办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的招生对象为参加2013年普通高考()及参加2013年海南省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我院申请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 第十五条 凡是报考我院的考生,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安排以相同志愿优先满足高分考生所报第一专业为准则。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计划投放省份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录取照顾的政策。 第十六条 对音乐、美术类专业录取的基本原则是: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分别达到所在省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历教育的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费用标准 第二十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照海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学费:空中乘务专业8000元/学年,电脑艺术设计专业、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主持与播音专业和服装设计(服装表演)专业9200元/学年,移动通信技术专业8900元/学年,其他专业均为6900元/学年;住宿费:1500元/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由于疾病或家庭事故等个人原因申请退学者,经我院审核无误后,将严格按海南省教育厅琼教计【2008】158号《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执行相关手续。 第六章 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优秀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主要由攀丹书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学院奖学金构成,其中最高奖金额为10000元/生*年;对生活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有国家助学金、椰树助学金、学院助学金;同时贫困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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