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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2014年少民骨干计划硕士招生简章
来源:新浪教育
发布时间:2013-09-1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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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 长安大学2014年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已发布,内容如下: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原则。

  三、生源范围

  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招生名额:

  15名左右。

  五、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关于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条件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5.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6.汉族考生限定为本计划生源范围内的在职人员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人员。

  7.不录取未报考本计划的调剂考生。

  六、报名与考试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考生应参加2014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统一报名和入学考试。

  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10月10日—31日;

  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进行网上报名。

  现场确认报名时间:2013年11月10日—14日;

  报考该计划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二)具体报名程序为:

  1.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请到我校研究生招生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报考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非在职考生须在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盖章;在职考生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和“单位意见(在职考生)”栏内分别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同时按要求将表寄至相关部门。

  请考生于11月10日前将该表寄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经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凭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的“网报校验码”完成网上报名和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报名。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不得更改。

  七、录取

  1.教育部采取“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特殊措施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

  2.我校依据考生初试成绩和教育部确定的复试基本分数线,并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3.不接受未报考本计划的调剂考生,本计划考生不得调剂到本计划以外录取。

  4.所招收的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10%。

  5.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且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考生签订协议书后,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原单位就业。

  八、其他

  1.所有被录取新生第一学年均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我校开始硕士课程学习。

  2.硕士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原单位连续服务至少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必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少8年)。

  3.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按协议书规定执行。

  4.本章内容与教育部文件不一致地方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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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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