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2010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公布,内容如下: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2010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0〕37号文)精神,我校2010年继续招收在职人员攻读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30名(2011年春季入学)。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我校是首批招收和培养在职人员攻读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校之一。2010年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范围包括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建筑设计-管理、城乡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等相应专业的人员。 一、报考条件 2010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具有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保护、建设与管理相关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二、报名程序 1、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考生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考生网上报名成功,系统将自动生成《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考生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符合报考有关学位类别的条件,供现场确认点工作人员审验,同时现场打印资格审查表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今后一律不得更改。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通知,各地网上报名时间、网址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由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并于6月30日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址(http://www.chinadegrees.cn)向社会公布 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7月上旬,考生应在此期间登陆有关网址进行网上报名。 现场确认时间:2010年7月中旬。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并在网上报名阶段告知考生。 考生既可在招生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也可在考生工作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 2、资格审查 考生须将现场打印的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复试时按要求将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我校进行资格审查。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我校在复试时对上线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具体安排见复试通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备注: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请在“备注字段1”中注明报考院系所码,建筑学院的院系所码为“000”,“备注字段2”中注明报考院系所名称,“建筑学院”。 三、专业学位代码 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代码为560100。 四、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 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英文名称为 Graduate Candidate Test,简称GCT)、专业考试和相关测试。 2.考试方式采取两段制考试方式。 第一阶段,所有考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GCT。 2010年全国联考GCT考试成绩一年有效。GCT命题依据《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指南》,由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 第二阶段,达到清华大学规定的GCT成绩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持本人的GCT成绩,申请参加清华大学组织的专业笔试和面试。专业笔试一门:景观规划设计综合;专业面试:包括对考生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考核。 3.考试时间 2010年全国联考于2010年10月31日进行(具体时间、地点详情见准考证)。第二阶段考试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通知。参加第二阶段考试的所有考生需填写《2010年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第二阶段考试的考生情况登记表》。 五、录取 在职人员攻读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录取工作由我校组织。我校根据考生的“GCT”成绩和综合测试结果择优录取。被录取为风景园林硕士生者,其所在单位应与清华大学就培养费等有关事宜签定委托培养协议书。 六、在学资格与培养 在职风景园林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在学资格由清华大学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并按照清华大学制定的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攻读风景园林硕士学位的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七、学位授予 在职风景园林专业硕士生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满足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由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 八、培养费用 全部培养费为3.9万元人民币。 九、招生咨询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地址: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101 邮编:100084 电话:(010)62783890 传真:(010)62796054 邮件:jzxypxzx@tsinghua.edu.cn 网 址: http://www.arch.tsinghua.edu.cn/chs/index.htm 十、其它事项 在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内招收硕士生和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录取限额内招收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由于生源组织和入学考试有各自的特点和方式,考生报考时不得二者兼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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