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我校2011年继续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在研究生入学前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报名前已经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a.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过文章;b.辅修过所报专业本科的全部主干课程;c.本人英语水平证明;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6.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7.汉族考生限定为本计划生源范围内的在职人员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人员。
二、报考资格
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教处负责。考生须向学校提交《报考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简称“登记表”),“登记表”须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并由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或高教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盖章。空白表格可直接向审批单位索取,如果审批单位认可,也可从网上下载打印。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三、招生生源范围及招生计划
本计划的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招收教育、科技、医学和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以及经济、能源、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我校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是45名。
四、报名及考试办法:
(一)考生必须同时满足“清华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简章”)和上述一~三条的要求。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招生专业、考试科目参见“清华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其中全日制专业学位不接收本计划考生。
(三)考生应按“简章”规定按时完成网上报名流程(其中“考试方式”只能选择统考,专项计划只能选择“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考类别”只能填“定向”,“定向委培单位”栏一般填写档案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填写生源省区教育厅)。
(四)考生报名完成后应尽快提交符合要求的“登记表”。
(五)未尽事宜均以“清华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为准,请考生务必仔细阅读。
五、录取
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等特殊措施。符合报考条件且报考我校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基本要求,经复试及综合考察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在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所有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生,录取类别均为“定向”,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录取考生于2011年秋季入学,第一年须在规定的基础培训基地进行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报到时须携带本人录取通知书和本科毕业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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