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 取 (一)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原则上按考生报考志愿、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招生学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决定录取的专业。对于加试专业课的学校,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按规定投档,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时招生学校负责处理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各招生学校也要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二)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由招生学校在院校端录取程序中自行下载打印。 录取新生名单,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各成人高校要将录取通知书统一寄送考生本人,不得由他人转交。 (三) 录取阶段,所有成人高校必须使用教育部研制的“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区、市)计划编制系统”在网上进行分省(区、市)计划的调整,省招生办公室将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积极做好各成人高校的调剂录取工作。 (四) 录取及提档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后,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优秀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4.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和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由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分别增加50分和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 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 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 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 少数民族考生; (7) 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 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7年3月1日以前出生)。 6.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其照顾分不得累计。 六、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各成人高校要使用网上录取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核查报到新生的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 七、招生经费 根据省政府34号令(省发改委物价【2001】651号)规定,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时须缴25元/科次报名考试费(本人自理),由各地招考办公室在办理报名手续时一次性向考生收取。报名截止后,按青教试字【2002】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上交省考试管理中心。 八、附 则 (一)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工作,按《2001年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字【2001】1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教育部18号令)执行。 (三)本细则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海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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