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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2)

来源: 新华网发布时间:2018-07-0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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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引导人才良性竞争和有序流动,探索人才共享机制。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及欠发达地区的科研人员因政策倾斜因素获得的国家级人才称号、人才项目等支持,在支持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跟随人员向东部、发达地区流转。合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的培养补偿机制。
 
  (四)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坚持评用结合,支持用人单位健全科技人才评价组织管理,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岗位履职评价,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使人才发展与单位使命更好协调统一。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要求,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选择部分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试点开展临床医生科研评价改革工作。不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称号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
 
  (五)加大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的稳定支持力度。国家实验室等的全职科研人员及团队不参与申请除国家人才计划之外的竞争性科研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中长期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经费支持。推动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内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青年科研人员的倾斜支持。
 
  四、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一)实行章程管理。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实施章程,确立章程在单位管理运行中的基础性制度地位,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章程要明确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确保机构运行各项事务有章可循。
 
  (二)落实法人自主权。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赋予科研事业单位充分自主权,对章程明确赋予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由单位自主独立决策、科学有效管理,少干预或不干预。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细化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保障科研事业单位依法合规管理运行。切实发挥单位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
 
  (三)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科研机构从事的科研活动类型,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避免简单以高层次人才数量评价科研事业单位。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5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聚焦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重点方面,开展年度抽查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拨款、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国家级科技人才推荐、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学科专业设置、研究生和博士后招收、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应参考绩效评价结果。
 
  (四)完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评价考核体系。根据优化整合后的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功能定位、任务目标、运行机制等不同特点,确定合理的评价方式和标准。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重点评价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能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重点评价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基地重点评价科技创新条件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对各类基地的评价要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建立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实现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运行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覆盖“三评”全过程的监督评估机制。将监督和评估嵌入“三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确保科学、规范、高效。事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均应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行为规范并划定负面行为的底线。事中,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强化重点环节监督,加强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事后,强化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按照合同(委托书、协议书)约定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主体今后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建立学术期刊预警监测制度,定期发布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等的信息沟通,自觉接受监督。
 
  (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建设完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对纳入系统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将诚信监管关口前移,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学术成长轨迹和学术水平进行跟踪评价,加强对科研人员和青年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科研价值观,潜心科研、淡泊名利。强化导师对学生发表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及实验的可重复性等的审核把关。引导学术共同体建立符合本领域特点的科研诚信规范。
 
  六、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三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举措,加强协调配合,抓好本领域“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推进本地区“三评”改革工作。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相关评价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敢于担当,切实推进“三评”改革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三评”项目数量,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法人单位、学(协)会要完善内部管理,广大科研人员要强化学术自律。各方面要齐心协力,共同营造良好科研环境。
 
  (三)加大推进力度。加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学术共同体、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各类评价主体间的相互配合和协同联动,强化“三评”之间的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强对科研单位干部教育培训,提升科研管理水平,让广大科研人员知晓、掌握、用好改革政策。持续跟踪调研,加强总结评估,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督查督办,推动“三评”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和动态完善,形成长效机制。
 
  (四)开展试点示范。对一些关联度高、探索性强、暂时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改革举措,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地方和单位先期开展试点。鼓励试点地方和单位大胆探索实践,发挥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对基层因地制宜的改革要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发改革动力,保护改革积极性。
[发布者:B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