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涉嫌受贿案,在南京开庭审理。检方指控,从2005年到2013年间,蔡荣生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在招录考生、调整专业等事项上为44名学生提供帮助,非法收受30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330多万元,已构成受贿罪。蔡荣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招生处长认罪了,意味着事实确凿,意味着他将毫无疑问受到依法惩处。现在问题来了:那些请他“提供帮助”的44人怎么办?尤其是出钱让他帮忙的30人。按检方提供的数据,这30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330多万元,平均每人接近80万元。按刑法以及两高有关行贿案件的司法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依法他们也必须受到追究。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罪视情节轻重,最低从“拘役”到最高可判“无期”。 强调追究向招生处长行贿者的法律责任,并非狠心跟谁过不去,而在于与一般行贿受贿案件相比较,招生处长受贿案,利益受损面更大,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只惩罚一个招生处长,远远不足以彰显社会正义与公平,更不足以震慑高考(精品课)招生中的违法犯罪。 勿庸讳言,在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下,高考是为数不多的“公平净土”。这是最有可能弥补阶层鸿沟、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正如中央所说,它“关系到国家发展大计,关系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亿万青少年学生前途命运”。高考招生中的违法犯罪,哪怕只发生在个别环节、极小的领域,比如人大招生处长主要利用的是自主招生、提前录取等环节中的漏洞,涉及的具体人员为数也不算多,但却会极大地动摇人们对高考公平性的信心。这就难怪在蔡荣生的犯罪事实及数额公布后,很快就有人议论说:人大一个入学名额100万,看来传言不虚! 因此,在处理类似人大招生处长这类高考招生腐败案件时,就更要体现那句名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不仅要严惩受贿者,还要公开透明地严肃处理在这一案件中失职失责的其他招生工作人员,包括监管不严的领导者。尤其对于“窃取”他人机会、出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者,更应依法公开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媒体透露出的检方指控,对招生处长“提供帮助”的44人,只点出了“永华香港集团董事长王某”及“王某之女”,且对其他涉案者是否俟后一一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另案处理”,似无下文。这就不免令人担忧,这些案件又会像以往发生的高考招生腐败案件,如吉林省教育厅原副厅长于兴昌在考试录取、调换专业等方面为他人牟利,受贿973万元;又如湖南教育考试院监察处原副处长谭博文等,将69名未达分数的考生“点招”进入高校的案件等,在受贿当事人被处理后,对行贿者如何处理,悉数杳无音讯。这无疑会变相鼓励更多人,敢于借助“蔡荣生们”的帮助,用金钱敲开广大学子梦寐以求的大学之门,从而也使社会上认为高考不靠分数靠“拼爹”的传言益发炽盛,高考的公平性受到严重质疑。 按常理分析,当年向蔡荣生行贿的,主导者多数应是考生的父母。他们已是成年人,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如果考生本人已达16岁刑事责任年龄且有参与,也需被依法追究。即使这些考生没有直接参与,但他们是直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体。按蔡荣生犯罪行为的区间推算,他们有些仍在校,有些可能已经毕业。不管怎样,对获得不正当利益者,也须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不该录取的取消资格,已经毕业的收回文凭。这样做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但不这样做,不足以产生震慑以儆效尤,不足以减少高考招生中的腐败现象,对其他绝大多数考生是更大的不公平与不近人情。当然,教育主管部门及各高校,更应从“蔡荣生案”汲取教训,认真研究怎样建规立制,严格监督,堵住漏洞,取消不必要的加分、特招等等,铲除滋生高考腐败的土壤。这是他们本应及时公开回答的“必修课”与“必选题”。士心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发布者:yez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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