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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校5年76人因职务犯罪被查 涉招生等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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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07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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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原因:2009年至2013年,浙江高等院校共有76人因职务犯罪被查,范围涉及浙江省内20多所大学、学院。

  调查发现:高校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经费管理、招生录取等环节。高校涉案人员虽然普遍拥有高学历、高智商、高情商,但有一个共同弱点,就是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思想上也存在着各种认识偏差和误区。

  2014年年底,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雪飞给浙江高等院校教职工上了一堂预防职务犯罪宣讲课。

  之所以专门为高等院校教职工开一堂职务犯罪预防课程,在于近年来频出的高校腐败案件。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09年至2013年,浙江高等院校共有76人因职务犯罪被查,范围涉及浙江省内20多所大学、学院。被查处的人员中,大部分是学校领导和中层负责人,其中包括浙江理工大学原党委书记白某等厅级干部7人。

  基建领域成犯罪“重灾区”

  近年来,高校腐败出现了案发领域、环节集中的现象。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查办案件发现,高校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经费管理、招生录取等环节。

  “这些环节所涉及的往往是权力较为集中的部门,而且缺少必要监督制约机制。”顾雪飞说,在这些环节中,基建领域是“重灾区”,其中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占比达到60%以上,这与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高校扩大办学规模有一定关联。浙江省各地院校扩建、迁建、建设新校园的情况普遍,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监督不到位,校园基建成为少数不法分子违法犯罪、损公肥私的机会。

  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郦某某受贿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郦某某长期分管或主管学校工程建设工作,他利用主管学校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包工头叶某、石某等人在承建相关大楼的招投标、工程款结算、日常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贿赂63万余元。

  浙江农林大学产业后勤集团公司原副经理金某某在担任学校基建处项目科科长期间,曾利用手中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验收等权力,多次以“劳务费”、“联络费”的名义收受工程承建人的贿赂。

  记者了解到,高校基建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另一特点是窝案串案多发,多头行贿、多头受贿现象普遍。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在高校系统查处了多起窝串案,其中包括浙江大学基建处原副处长王某、原副处长柯某某等6人受贿窝串案,浙江树人大学原执行校长郑某某、基建处原长陈某某等4人受贿窝串案等。

  办案检察官分析说,在此类案件中,一些高校领导干部对节假日期间的礼金礼卡往来认识不清,把它认为是礼尚往来的传统,至多就是违纪问题。

  在浙江树人大学资产与基建管理处原处长陈某某受贿案中,陈某某于2002年至2006年间,先后收受叶某以朋友礼尚往来等名义送的空调、家具、礼金礼卡、“顾问费”以及免费租房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3万元。陈某某始终认为这是普通的人情往来,但实际上叶某与陈某某非亲非故,双方只是基于利益而交往。

  检察官说,行贿人送财物,不管是以朋友礼尚往来或其他名义,实质上均系行贿人对职务行为的收买,是行贿人对受贿人的单方利益输送。在陈某某案中,陈某某在客观上也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因此涉案款物均被认定为贿赂。

  科研经费管理易出问题

  国家近些年不断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科研院所科研项目数量不断增长,课题经费也迅速增加。科研经费今非昔比,动辄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科研经费管理容易出问题,又容易被人忽视。

  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陈某贪污案就涉及到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问题。陈某是我国环境科学领域专家,利用作为某国家专项课题总负责人的便利,他采取开具虚假发票、虚列支出、利用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并侵吞科研经费共计945万余元。

  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与贪污、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备受关注又非常敏感的问题。不少高校教师反映,科研经费申请难,申请到手后使用更难,稍有不慎还容易触及法律底线。正常的发票报销与贪污、挪用的界限在哪里?正常学术使用经费的边界在哪里?

  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践,顾雪飞分析说,通常有三个把握标准:一是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或非法占用科研经费的目的。科研经费是用于搞研究、搞科研的,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想把这些经费侵吞、挪用到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用于谋取个人私利或者个人的经营活动,那么从法律意义上讲,当事人就可能有非法占有或非法占用的目的;二是看当事人是否采取了一些非法手段贪污、挪用公款。比如是否采用了虚假的发票报销、是否采取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的手段来转移、套取科研经费,如果只是普通的扩大经费用途,多报销一些真实的书费、车票、用餐费发票,这种情况检察机关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顶多是违纪问题,但故意使用虚假发票报销,这就可能涉及贪污或挪用公款罪;三是贪污、挪用的数额和情节。刑法是惩治严重违法行为的,就贪污、挪用公款行为构罪和立案的标准,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数额是基本的标准,当然也要考虑其他情节。

  “科研经费管理是一项复杂且重要的工程。”顾雪飞建议,深化科研领域改革刻不容缓,涉及到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监管责任等权力都应装进制度的笼子里,以实现刚性的法律约束和制裁。

  涉案人员法治意识淡薄

  在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中国计量大学教务处原处长程某受贿案颇为典型:因在采购教材过程中收受回扣,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名上世纪80年代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案发后追悔莫及,他说,自己缺少法治意识,是个“不折不扣的法盲”。

  据了解,参加工作后,程某只参加过学校组织的两次法制教育,对于仅有的两次法制教育,也未加重视,只是签个到走过场,最终误入歧途,身陷囹圄。

  浙江省检察机关对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高校涉案人员虽然普遍拥有高学历、高智商、高情商,但有一个共同弱点,就是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思想上也存在着各种认识偏差和误区。少数人还把法律知识当作反侦查的手段,明知可能触犯法律底线,依然试图钻法律空子。

  顾雪飞建议,要大力加强对学校教职员工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法治宣传、廉政党课、警示教育等方式进行培训,培养法治意识和廉政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和廉政观。(本报记者王春 本报通讯员阮家骅)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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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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