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核准发布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招生办)、南开大学、浙江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西安交通大学等9所高校章程。这是继去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招生办)等6所高校章程出炉后的第二批章程面世。从已经公布的人大等校章程,到刚核准的北大、清华章程,985高校的章程都突出了“政校分开”、“去行政化”的精髓。 由此可见,教育部对各大学章程的核准与发布正在稳步推进。应该说,各大学《章程》的陆续发布,彰显出教育主管部门乃至高校“去行政化”的决心。毋庸置疑,《章程》的发布对于高校向着学校自治、教授治学的目标迈出了很大的一步,也是很关键的一步。由此,学校自治、教授治学不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章可循、有章可依了。 因为《章程》对一所高校的意义非常重要,相当于宪法之于国家。高校章程不仅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实现依法治校的必要条件,也是明确高等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对此,教育部曾不遗余力地在推进高校章程的制定,应该说做了很多积极的工作。记得2012年年初,教育部就出台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指出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权利。2013年教育部又颁布了《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明确提出了“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完成章程制定的时间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系列努力的背后,都有一股力量在起作用,就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强力。整个章程的制定与发布,均没有经过立法程序,而是走行政审批程序。这不免有以行政代立法之嫌,很容易使大学章程成为行政规章,而失去应有的法律效力。这样的《章程》能否真正落实,能否起到高校“去行政化”的效果,这些都是容易起疑的。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大学章程的制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大学举办者所在地区的立法机构制定;二是由大学根据政府的特许制定。后者通常是在大学已经获得办学自主权的情况下进行的。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发布还更多地掺杂着难以割舍的行政色彩。这种难舍难分、藕断丝连地行政隶属关系,很可能会影响到《章程》的进一步落实。 鉴于此,笔者认为虽然《章程》已经公布,但离着高校自治,“去行政化”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对此,我们一定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的精神持续地推进教育改革,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这些高校发布章程的同时,深圳大学正在进行着通过“立法引领改革,推动去行政化”的新探索。据报道,目前已经完成了我国第一部专项高校立法—《深圳大学条例》的起草工作,并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旨在通过立法和法治手段,加大对深圳大学的支持力度,加快探索和提升我国高校的治理水平和能力。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深圳大学的新探索更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 然而,考虑到目前我国改革的实际,尤其是教育改革进入攻坚期、步入“深水区”,各种矛盾日渐胶着,政府的强力推进仍然是需要的。但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与规则的不断健全,教育主管部门应该逐步放开审批权,交予市场。而这将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不是一步到位的过程。或许深圳大学的新探索,能够给我们带来更多地启示。如果深圳大学的探索成功了,或许能为下一批大学章程的制定和持续地完善提供成功的样板。 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章程》的发布只是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章可依,还不完全等同于章程的落实,关键在有章必循。基于此,高校“去行政化”的路还有很长一段要走,而这是急不来的,也不是颁布一个《章程》所能做到的。 (人民网-教育频道 哲学博士 教育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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