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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教师法消除教师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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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17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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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教师法消除教师后顾之忧

  河南郑州一小学老师上开学第一课。

  人民视觉

  9月10日,是我国第三十个教师节。颁布于1993年10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经实施了20多年,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法律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教师地位的变化,教师法中许多内容已远远脱离现实,亟待立法部门的修缮。

  教师专属权利应增加

  近日,宁夏石嘴山市一所中学出台一项关于教师怀孕的规定,要求女教师工作3年后才能怀孕,规定中写道:“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特规定凡我校女教师,必须在学校工作年满3年后方可怀孕,否则由此产生的产假一律按事假对待(年满27岁的女教师不受此限制)。”市教育局了解此事后,责成该校立即废止此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这则规定严重侵害了女教师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女教师已经享受寒暑假就不再批准孕产假。教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教师应该享有不同于其他公民的权利,教师除了享受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外,还应该享有一些专属权利。如:定期进修或培训、教科书的选用、课程计划实施制定、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运用等。

  曾代理过多起教师维权案件的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宁湘指出,教师是国家政策重点保护的群体,教师法是我国基本法中的专门法,它的法律适用效力高于一般法,也高于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教师职业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教师在人事关系的成立与解除、社会保险、工资待遇、加班工资、岗位调整等方面的争议,应在教师法中增加相应的解决条款。”

  资格准入需与现行规定统一

  南京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的季同学是2015届毕业生,也是江苏省最后一届享受免考获得教师资格证待遇的毕业生。她说,虽然教师法规定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就可以,但实际招聘时,中小学基本只招收本科院校的毕业生,部分热门中学连本科生也不收,只接收研究生

  2013年8月15日,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考试从2015年起实行全国统考,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不再终身有效,只具有3年有效期,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也必须每5年一审。同时,师范专业毕业生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将被统一纳入考试范围,这意味着师范生和非师范生在就业时将面临一视同仁的局面。

  而我国教师法第十条则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显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

  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张镭指出,以往如果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可以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与具备相关学历者拥有相同的竞争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教师资格考试变成了职业资格准入考试。因此,在修改教师法时,有必要与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

  考核应增加师德内容

  今年8月20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何伟犯猥亵儿童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何伟是湘潭县某乡村小学57岁男教师,曾利用职务之便,在给学生检查作业及学生午睡时,多次猥亵4名未满12周岁儿童。

  近年来,教师猥亵学生的类似案件时有发生,教师道德问题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师德成为考核教师的一个重要方面。

  2013年9月,教育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乔新生认为,教师不仅要遵守社会公德,而且还要遵守职业道德。在教师法的修改中应当把职业道德修养作为教师法的重要内容,明确职业道德规范。

  接受采访的专家指出,道德法律化有利于把特殊群体的职业道德,用国家法律加以调整,从而确保职业道德成为约束整个群体行业的刚性规范。

  申诉渠道有待畅通

  教师申诉是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教师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但从全国多例教师申诉案件来看,鲜有教师胜诉的。

  媒体上轰动一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孟娟,曾是北京市一名成人高校教师,就因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布学校领导收入而受到停职检查的处分,孟娟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以败诉告终。

  即使是成功案例,如被列为“四川省首例教师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案”的杨茂案,也历时6年才获得胜诉。

  1999年,成都大学教师杨茂向所在的企管系(现改名为工商管理系)提交请调报告,校人事处提出必须向学校交纳余下3年共计9000元的“调动补偿费”,多次交涉无果后,杨茂于2002年依据教师法向成都市教育局提起申诉。

  60天后,成都市教育局将《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送达杨茂,杨茂认为“意见书”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成都大学也未履行“意见书”的义务,杨茂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杨茂依法提起上诉,2005年3月,法院判决杨茂胜诉。

  据了解,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依据是《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该条例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时,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因为教师法并未涉及教师申诉的受理范围,因此在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时,教师就很难维权。何宁湘认为,教师申诉属于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没有协商管辖的这一说。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何宁湘指出,成都市教育局在60天后才将《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送达杨茂,早已超过了教师法规定的三十日时限,属于程序违法。但教师法又并未对教育部门超过时限作出惩罚性规定,这也是一个法律漏洞。

  张镭称,教师法也未提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若教师不服申诉,后续维权将步履维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教师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设置的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因此,在修改教师法时,有必要增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其它救济手段。

  《 人民日报 》( 2014年09月17日 18 版)(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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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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