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包括广东在内的10个省市地方政府试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这标志着我国正在尝试重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以满足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所提出的要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现代财政管理制度的要求。 首先,试点省市可以自主发债,债券的发行主体和偿还主体都是地方政府,意味着将真正放权给地方政府,地方不仅享有自行发债等筹资的便利,也要承担相应的偿债责任。与此同时,根据《办法》,财政部将通过审批年度的发行额度来确保地方债券的发行过程不会失控,这种“放中有收,收中带放”、“放开前门,守好后门”的特点,正好符合新时期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定位。 按照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6月止,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地方债务余额接近20万亿,而且由于《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故大多地方转为利用投融资平台举债。由于平台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发行过程欠缺透明度和规范性,一旦发生债务违约,地方财政需要代偿,财政风险骤然增加。 面对地方财政风险,国家也是进退维谷:如果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上述庞大的债务余额如何还本付息?占用一般预算收入的话会影响地方民生财政和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而依靠土地出让金收入来还本付息则会助推房价的飙升;如果完全放开,则有可能让已经相当庞大的地方债务规模更加不受控制。因此,从中间落墨,倒逼试点省市的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债券,是一项推动政府治理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按照《办法》的要求,试点省市政府在向财政部提交发债申请前,需要向公众披露债券的融资用途、拟投资项目的情况、地方政府的经济运行和债务情况,实际上就是要接受地方人大、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换言之,此举将使得试点省市的地方财政运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其次,用市场化的办法来推动试点省市地方债券的自发自还,还将体现在债券发行的利率、期限和规模的匹配上。这次试点省市之中,有八个省市属于经济发达地区,有两个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平心而论,即使这两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发行的债券因为种种原因发生违约,最终需要财政部代偿,财政风险也是属于可控范围;然而,其中释放出重要的信号: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并不是发达省市的专利,只要举债用得其所,债务本息的偿还有保障,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有机会被列入试点之列,更重要的是,未来数年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基建投资、项目融资方面的机会将与日俱增,其对发债的需求也是实实在在的。 再者,因为试点发行地方债需要经过信用评级这一关,经济欠发达省市要发行地方债通常要比经济发达的省市支付更高的债券利率,才能吸引投资者来认购。随着试点省市的扩大,我国将逐步形成地方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相匹配的地方债券市场,从而为深化我国的资本市场做出重要贡献。 作者:林江教授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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